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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奖励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1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规范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促进薛城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奖励政策。

第二条本奖励政策适用于在薛城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并在本区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 税收奖励政策

(一)投资新建的工业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超过50万元的,连续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上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50%、30%逐年奖励企业。三年后按本条第(二)款进行奖励。

(二)原有工业企业,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超过前三年中最高年度30万元的(剔除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税收增加,下同),按超出部分地方留成的2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兼并、收购、租赁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项目,扣除原有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基数后新增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超过30万元的,按本条第(二)款进行奖励。

(四)投资新建的第三产业企业(房地产业除外),自营业年度起,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超过20万元的,连续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上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50%、30%逐年奖励企业。三年后按本条第(五)款进行奖励。

(五)原有第三产业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超过前三年中最高年度10万元的,按超出部分地方留成的2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六)鼓励外地企业来薛城设立企业总部,对于从事流通并销售外地产品的企业,在薛城区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超过3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七)新建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农业开发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企业。

第四条 收费奖励政策

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按区级收入部分的100%奖励企业。

第五条 土地政策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区级收入部分,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科技含量和产出效益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于项目投产达效后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条民营企业奖励政策

(一)鼓励民营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对批准成立的省级民营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区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批准成立的国家级民营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国家级民营科技企业,区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民营企业当年新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

(二)鼓励民营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区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山东省产品质量奖、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区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民营工业企业税收奖励政策按第三条第(二)款执行。

第七条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出口额比前三年最高年度每增长1美元,奖励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0.02元(人民币)。

第八条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对区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外参展活动,给予企业境外参展摊位费50%的补贴。

第九条引荐人奖励政策

(一)引荐投资新上工业项目,按企业投产后第一年度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或属国家级高新技术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超过亿元(含)的,除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引荐工业项目属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奖励政策除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外,再按实际到位外资的2‰给予引荐人增加一次性奖励。

(三)对于引荐投资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在本区投资建成的企业又投资新建企业或对投资新建企业控股的,对引荐人不再奖励。

(四)对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安置200人以上就业(以企业年度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人数为准)的工业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安排1名符合条件的子女或亲属按税源隶属关系到所属事业单位就业。

(五)引荐人的确认,由投资者出具相关证明,区外经贸局(招商局)审核认定。

第十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自投产开业之日起30日内,区电视台、电台、《薛城周讯》分别免费刊播10次广告,以后再发布广告,半年内收费减半。

第十一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级高新技术或投资额度大、税收贡献多的项目,在薛城经济开发区、张范经济园区投资的项目以及薛城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和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或特别奖励。

第十二条 区外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区居民同等待遇,并可自愿在薛城区落户。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政策奖励范围

1、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薛城区的捐赠。

2、国家、省、市直接安排的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3、垫资建设的项目。

4、区属、镇(街)属及其控股企业。

第十四条 本政策中纳税年度按纳税首月起12个月计算,所述有关税收纳税额不含财税部门稽查补缴税款。

第十五条以上奖励政策,由财政、外经贸、审计等有关部门具体审核办理,一次性兑现。兑现奖励所需资金按税源隶属关系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薛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薛政发[2007]11号)、《薛城区招商引资和外经贸奖励办法》(薛政发[2007]12号)、《薛城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薛政发[2007]15号)不再执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薛发[2007]5号)中对民营企业的奖励政策不再执行。单独约定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按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区财政局、区外经贸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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